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或者决定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人员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信息系统查询其任职管理和执业管理信息。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