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当自作出免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记载免职原因的免职决定文件;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免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改正。
记载免职原因的免职决定文件;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免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