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发布机关 药监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药品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管理,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 第五条 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药品检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票据、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 第七条 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药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 第八条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检查,必要时可以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人员参加检查。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查机构,依据国家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等开展相关的检查工作并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负责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的… 第十条 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药品检查工作,保证药品检查质量。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实行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不同层级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标准以及综合素质、检查能力要求,确立严格的岗位准入和… 第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负责建立检查员库和检查员信息平台,实现国家级和省级、市县级检查员信息共享和检查工作协调联动。 第十三条 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单位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十五条 派出检查单位负责组建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当具备与被检查品种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或者从业经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 第十六条 派出检查单位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方式等,必要时,参加检查的检查员应当参与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实… 第十七条 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开展检查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廉政纪律、注意事项以及被检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采取不预先告知检查方式的除…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检查员应当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当报经派出检查单位同… 第二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产品、中间体、原辅包等按照《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要求抽样、送检。 第二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固定相关证据,检查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立即通报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级,并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现场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通报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内容确定缺陷项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缺陷内容,按照相应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并将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列入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组应当及时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 第二十五条 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派出检查单位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形成综合评定结论。药品检查机构根据综合评定结论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应当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实施单位、检查范围、任务来源、检查依据、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问题或者缺陷、综合评定结论… 第三十一条 药品检查机构组织的检查按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作为对应缺陷的整改完成情况列入整改报告,整… 第四章 许可检查 第一节 药品生产许可相关检查 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GMP有关内容开展现场检查。 第三十五条 综合评定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节 药品经营许可相关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实施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 第三十七条 首次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且需进行现场检查的,依据GSP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许可检查细则等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现场检查。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许可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者等于30家的,按照2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30家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家。… 第三十九条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检查综合评定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常规检查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风险原则制定药品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年度检查计划中应当确定对一定比例的… 第四十一条 常规检查包含以下内容: 第四十二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第六章 有因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风险评估,可以开展有因检查: 第四十四条 开展有因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有因检查。 第四十五条 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 第四十六条 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按照检查方案要求执行。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认为有必要对检查时间进行调整的,报经组织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予… 第四十七条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因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 第四十八条 组织实施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检查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和指挥。 第四十九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组织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章 检查与稽查的衔接 第五十条 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负责案件查办、药品检查、法制部门及检验检测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衔接。 第五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检查组应当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和处理建议立即通报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 第五十二条 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犯罪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及时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 第八章 跨区域检查的协作 第五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以下简称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跨区域委托生产、委托销售、委托储存、委托运输、药物警戒等质量管理责任落… 第五十四条 跨区域受托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受托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情况开展检查,配合委托… 第五十五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联合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 开展联合检查的,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书面联系函,成立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应当由双方各选派不少于2名检查人… 第五十七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责任认定尚不清晰的,联合检查组应当立即先行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近提供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待责任认定清楚后… 第五十八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及办理药品相关投诉举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登录国家药监局建立的监管信息系统,依职责采集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和品种信息,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 第六十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委托方或者受托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时,需要赴外省市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会同相关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也可出具协助调查函请… 第六十一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开展跨区域联合检查的,参照上述条款实施。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或者综合评定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其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 第六十四条 安全隐患排除后,被检查单位可以向作出风险控制措施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产品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六十六条 派出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检查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24日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2011年8月2日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 相关版本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