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派出检查单位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形成综合评定结论。药品检查机构根据综合评定结论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综合评定结论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