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
未发现缺陷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发现一般缺陷或者主要缺陷,但不影响整体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对药品经营环节药品质量造成影响,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有偏离,会引发低等级质量安全风险,但不影响药品质量的行为;
计算机系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结合实际经综合分析判定只对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生一般影响。
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发现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涉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能引发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未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企业一直未按GSP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
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