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
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要求有偏离,可能给产品质量带来一定风险;
发现主要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发现缺陷为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者存在健康风险;
与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
有编造生产、检验记录,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
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