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三十条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三十条 《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应当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实施单位、检查范围、任务来源、检查依据、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问题或者缺陷、综合评定结论等内容。 《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的格式由药品检查机构制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