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药品检查机构组织的检查按照本程序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开展的检查,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程序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简化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