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组织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