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有因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风险评估,可以开展有因检查: 第四十四条 开展有因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有因检查。 第四十五条 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 第四十六条 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按照检查方案要求执行。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认为有必要对检查时间进行调整的,报经组织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予… 第四十七条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因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 第四十八条 组织实施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检查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和指挥。 第四十九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组织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