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风险评估,可以开展有因检查:
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企业频繁变更管理人员登记事项的;
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
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
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