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有因检查 第四十四条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有因检查 第四十四条 开展有因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有因检查。 检查方案应当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线索明确检查内容,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