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有因检查 第四十七条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有因检查 第四十七条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因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