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十五条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十五条 派出检查单位负责组建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当具备与被检查品种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或者从业经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检查组中执法人员不足2名的,应当由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