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八章 跨区域检查的协作 第五十三条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跨区域检查的协作 第五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以下简称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跨区域委托生产、委托销售、委托储存、委托运输、药物警戒等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可以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延伸检查。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