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票据、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