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管理,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 涉及跨区域的药品检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衔接配合和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协同处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