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九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十五条 第九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产品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及时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