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八章 跨区域检查的协作 第五十五条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跨区域检查的协作 第五十五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联合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