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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一节

第四章 许可检查

第一节 药品生产许可相关检查

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GMP有关内容开展现场检查。 第三十五条 综合评定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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