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海洋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中所获取深海样品的管理,充分发挥深海样品的作用,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获取的各类深海样品的汇交、整理、登记、保管、利用和国… 第三条 国家实行深海样品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深海样品共享利用,保护汇交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主管全国深海样品汇交工作,负责全国深海样品管理的监督与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深海样品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深海样品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章 深海样品汇交 第六条 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海样品管理机构汇交深海样品,并保证所汇… 第七条 按照经费来源及承担任务类型,对深海样品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深海样品的汇交内容如下: 第九条 深海样品的汇交时限如下: 第十条 汇交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深海样品汇交前的安全。 第十一条 汇交样品,应做好汇交记录。完成深海样品汇交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向汇交人出具汇交证明。 第十二条 接收深海样品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及时清点、整理,并将样品汇交、整理情况书面报告国家海洋局。 第三章 深海样品保管 第十三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深海样品保管场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深海样品接收、样品整理、安全保存、共享服务、数据整合… 第十四条 接收深海样品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接收的深海样品进行分类整理、编码登记、封装标识,建立馆藏样品目录,并按保存要求,存入相应环境条件的样品库房… 第十五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及时编制整理深海样品目录,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对样品采集、分取使用、处理加工、分析测试等信息记录进行检查校对,确保深海样品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提供深海样品共享服务,并通过网络实现馆藏样品目录及汇交人自行保管的其他深海样品目录的远程浏览、在线申请及分取进程查询。 第十八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与应急预警机制,确保深海样品的安全保存,确保深海样品、信息数据的安全。 第十九条 汇交人可对汇交样品申请设置保护期。 第二十条 因国家深海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深海样品。 第二十一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保管深海样品,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深海样品,不得封锁公开的深海样品。 第四章 深海样品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深海样品,需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申请人承担任务及所需样品类型、数量等信息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使用深海样品,应承担如下任务之一: 第二十四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收到样品使用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查验,结合可分配馆藏样品及使用成果情况,编制样品分取方案,报送国家海洋局审定。 第二十五条 收到国家海洋局答复意见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分取。 第二十六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统筹深海样品使用,避免样品重复分析造成浪费。 第二十七条 申请深海样品用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应按要求汇交深海样品使用成果;公开发表成果的,应标明资助采样航次或采样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使用深海样品,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汇交深海样品使用成果时,应同时返还未使用的深海样品,使用人不得自行丢弃、转让、交换、出售深海样品或将深海样品用… 第二十九条 汇交样品使用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接收深海样品使用成果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及时核查校对、整理成果实物及资料,并公开发布使用成果目录。 第三十一条 深海样品及使用成果的国际交换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管理,具体国际交换业务由深海样品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汇交样品或样品使用成果存在严重问题且不予解决的,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深海样品及样品使用成果,直至按照要求完成汇交。 第三十三条 未能妥善保管深海样品,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保管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样品申请人超越申请用途和范围使用深海样品,或者违规丢弃、转让、交换和出售深海样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样品汇交、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深海样品信息及使用成果的汇交、保管、信息发布、共享利用等,执行国家保密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搭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航次获取的各类样品,称“搭载样品”。搭载样品的汇交依经费来源,在满足任务需求的前提下,参照国…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深海科学技术研究、环境保护活动取得的深海样品参照本办法汇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