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使用深海样品,应承担如下任务之一: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航次现场报告、航次报告编写;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任务相关研究项目、课题;

深海海底资源矿区申请或相关报告编写;

研究深海相关科学问题的其他研究项目或课题;

教学、科普展示等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