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深海样品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深海样品,需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申请人承担任务及所需样品类型、数量等信息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使用深海样品,应承担如下任务之一: 第二十四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收到样品使用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查验,结合可分配馆藏样品及使用成果情况,编制样品分取方案,报送国家海洋局审定。 第二十五条 收到国家海洋局答复意见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分取。 第二十六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统筹深海样品使用,避免样品重复分析造成浪费。 第二十七条 申请深海样品用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应按要求汇交深海样品使用成果;公开发表成果的,应标明资助采样航次或采样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使用深海样品,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汇交深海样品使用成果时,应同时返还未使用的深海样品,使用人不得自行丢弃、转让、交换、出售深海样品或将深海样品用… 第二十九条 汇交样品使用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接收深海样品使用成果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及时核查校对、整理成果实物及资料,并公开发布使用成果目录。 第三十一条 深海样品及使用成果的国际交换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管理,具体国际交换业务由深海样品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