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申请深海样品用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应按要求汇交深海样品使用成果;公开发表成果的,应标明资助采样航次或采样任务。对国家资助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样品使用成果汇交合格,方可进行结题验收。
申请深海样品用于科普、教学任务的,应提交工作总结报告,说明样品使用情况、受众人数,以及所组织与样品有关的活动情况。公开展示深海样品的,应标明资助采样航次或采样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