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深海样品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深海样品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使用深海样品,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汇交深海样品使用成果时,应同时返还未使用的深海样品,使用人不得自行丢弃、转让、交换、出售深海样品或将深海样品用于其他非申请目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