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深海样品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深海样品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收到国家海洋局答复意见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分取。 申请样品量过大时,可邀请申请人到访协助取样,并视情况延长样品分取时限。 涉及自行保管的其他深海样品,应按要求提供分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