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深海样品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深海样品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收到样品使用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查验,结合可分配馆藏样品及使用成果情况,编制样品分取方案,报送国家海洋局审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