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深海样品申请与使用 第三十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深海样品申请与使用 第三十条 接收深海样品使用成果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及时核查校对、整理成果实物及资料,并公开发布使用成果目录。 使用成果的目录发布、申请使用及使用人责任等参照深海样品目录发布、申请使用及使用人责任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