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汇交人可对汇交样品申请设置保护期。

国家深海样品,由汇交人向深海样品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由深海样品管理机构提供样品保护,保护期一般为申请审定后2年。

其他深海样品,可由汇交人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协商设置保护期,保护期从汇交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3年。

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保护期的,可由汇交人向深海样品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延长保护期,保护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汇交人享有所汇交深海样品的优先使用权。未经汇交人书面同意或国家海洋局审定,深海样品管理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保护期内的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