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深海样品保管 第十三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深海样品保管场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深海样品接收、样品整理、安全保存、共享服务、数据整合… 第十四条 接收深海样品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接收的深海样品进行分类整理、编码登记、封装标识,建立馆藏样品目录,并按保存要求,存入相应环境条件的样品库房… 第十五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及时编制整理深海样品目录,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对样品采集、分取使用、处理加工、分析测试等信息记录进行检查校对,确保深海样品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提供深海样品共享服务,并通过网络实现馆藏样品目录及汇交人自行保管的其他深海样品目录的远程浏览、在线申请及分取进程查询。 第十八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与应急预警机制,确保深海样品的安全保存,确保深海样品、信息数据的安全。 第十九条 汇交人可对汇交样品申请设置保护期。 第二十条 因国家深海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深海样品。 第二十一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保管深海样品,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深海样品,不得封锁公开的深海样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