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深海样品保管 第十六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深海样品保管 第十六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对样品采集、分取使用、处理加工、分析测试等信息记录进行检查校对,确保深海样品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完整、准确。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对样品管理相关文档进行分类整理、编目立卷,建立文档目录清单。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