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深海样品保管 第十四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深海样品保管 第十四条 接收深海样品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接收的深海样品进行分类整理、编码登记、封装标识,建立馆藏样品目录,并按保存要求,存入相应环境条件的样品库房。 由汇交人自行保管的其他深海样品,应参照前款规定整理保存样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