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深海样品汇交 第十二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深海样品汇交 第十二条 接收深海样品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及时清点、整理,并将样品汇交、整理情况书面报告国家海洋局。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