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深海样品汇交 第六条 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海样品管理机构汇交深海样品,并保证所汇… 第七条 按照经费来源及承担任务类型,对深海样品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深海样品的汇交内容如下: 第九条 深海样品的汇交时限如下: 第十条 汇交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深海样品汇交前的安全。 第十一条 汇交样品,应做好汇交记录。完成深海样品汇交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向汇交人出具汇交证明。 第十二条 接收深海样品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及时清点、整理,并将样品汇交、整理情况书面报告国家海洋局。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