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深海样品的汇交时限如下:
国家深海样品
航次调查获取的样品、现场矿石分析副样,样品采集、航次现场分取使用、处理加工与分析测试信息记录文件,航次现场样品分析测试报告及整编数据,航次现场报告等,应在航次现场验收前汇交;不进行航次验收的,应在航次结束后1个月内汇交。
矿石分析副样,样品处理加工与分析测试信息记录文件,样品分析测试报告及整编数据,航次报告等,应在任务验收前汇交;不进行任务验收的,应在航次结束后2年内汇交。
涉外合作与交流获取的样品及相关信息记录,应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汇交。
其他深海样品
原则上参照国家深海样品汇交时限汇交,具体汇交时限可由汇交人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