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深海样品汇交 第十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深海样品汇交 第十条 汇交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深海样品汇交前的安全。 汇交的样品应包装规范、标识清晰,符合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汇交样品的信息记录文件、有关报告、整编数据等,应当符合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