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深海样品的汇交内容如下:
国家深海样品
样品及目录清单;
样品采集、分取使用、处理加工、分析测试等信息记录文件;
样品分析测试报告及整编数据;
航次现场报告、航次报告。
其他深海样品
汇交样品或样品目录。不具备深海样品保存条件与共享服务能力的,应汇交深海样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战略需求的深海样品,应当按照国家深海样品汇交内容进行汇交。国家鼓励其他深海样品参照国家深海样品汇交内容进行汇交。
国家深海样品
样品及目录清单;
样品采集、分取使用、处理加工、分析测试等信息记录文件;
样品分析测试报告及整编数据;
航次现场报告、航次报告。
其他深海样品
汇交样品或样品目录。不具备深海样品保存条件与共享服务能力的,应汇交深海样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战略需求的深海样品,应当按照国家深海样品汇交内容进行汇交。国家鼓励其他深海样品参照国家深海样品汇交内容进行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