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海样品管理机构汇交深海样品,并保证所汇交样品站位完整、类型齐全,相关记录真实可靠、符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