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汇交样品或样品使用成果存在严重问题且不予解决的,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深海样品及样品使用成果,直至按照要求完成汇交。 汇交人未依照本规定汇交深海样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