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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汇交样品或样品使用成果存在严重问题且不予解决的,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深海样品及样品使用成果,直至按照要求完成汇交。 第三十三条 未能妥善保管深海样品,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保管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样品申请人超越申请用途和范围使用深海样品,或者违规丢弃、转让、交换和出售深海样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样品汇交、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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