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样品申请人超越申请用途和范围使用深海样品,或者违规丢弃、转让、交换和出售深海样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