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六章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深海样品信息及使用成果的汇交、保管、信息发布、共享利用等,执行国家保密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搭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航次获取的各类样品,称“搭载样品”。搭载样品的汇交依经费来源,在满足任务需求的前提下,参照国…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深海科学技术研究、环境保护活动取得的深海样品参照本办法汇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