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九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以及有关…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的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业务需要。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终止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有关资金划转以及结购汇手续。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清退或者转移客户。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存续公司不得继续以期货…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第三十七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投资基金、债券等金融类资产,与业务相关的股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但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业务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第五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对交易、结算、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

第二节 期货经纪业务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十三条 客户开立账户,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五十五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日结算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并提示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进行查询。客户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方式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进行确认…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申请、注销交易编码。客户与期货公司的委托关系终止的,应当办理销户手续。期货公司不得将客户未注销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接受其他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第三节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接受客户委托,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顾问、研究分析、交易咨询等服务。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纠纷处理方式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节 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六十五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十七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第六十八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五章 客户资产保护

第六十九条 客户的保证金和委托资产属于客户资产,归客户所有。客户资产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 第七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七十一条 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期货保证金的结算账户。 第七十二条 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 第七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未按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信息,被期货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处以行政处罚的,期货公司应当暂停在该存… 第七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缴存结算担保金,并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确保客户正常交易。 第七十六条 除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划转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资料。 第七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在指定期限内报送与期货公司经营相关的资料: 第七十九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户情况,并… 第八十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第八十一条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基本情况、历史情况、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董事及监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公司诚信记录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 第八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规定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第八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 第八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八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第八十七条 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十八条 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第八十九条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 第九十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九十一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 第九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第九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报告、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 第九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从事特定期货业务。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九十八条 期货公司参与其他交易场所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2007年2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