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书;

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文件;

股权转让或者变更出资合同,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所涉及股东的基本情况报告、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以及期货公司关于变更后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货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况说明;

所涉及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

所涉及股东的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单个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境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境外股东的章程、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期货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下列书面材料:

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报告;

股权受让方相关背景材料;

股权背景情况图;

股权变更相关文件;

公司章程、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