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九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以及有关…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的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业务需要。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终止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有关资金划转以及结购汇手续。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清退或者转移客户。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存续公司不得继续以期货…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