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日前6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具有完备的境外机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隔离风险;
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日前6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具有完备的境外机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隔离风险;
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