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书。
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决议文件。
申请日前6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
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决议文件。
申请日前6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