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终止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期货公司应当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书;

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决议文件;

关于处理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