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书;

停业决议文件;

关于处理客户资产、处置或者清退客户情况的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