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